捷中友好合作协会的使命与活动
协会是商业个体和商业法人自组的团体,会员都致力从事捷克、中国两国间的经贸合作。协会是根据捷克宪法第 42/1980 Sb 号第 49 章第二节关于对外经贸合作关系的条款而建立的法人组织(详述见后)。
协会的使命是通过自己的各项活动,推动捷中双方经贸企业多边、多领域的发展。
协会的主要活动是建立与加强两国同行企业的联系,向企业家以及各界人士提供信息管理服务,签署合同时的专业法律服务,并举办各种专业的研讨会、推荐会等。
为了能够更好地完成协会肩负的各项使命,协会与捷克工商会、捷克农业协会、捷克工业与交通联会以及其它一些经贸方向的协会与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都在捷克与中国积极地从事着各项活动。
协会本着首先向协会会员, 而后向其它意向者提供服务的原则。
协会将代表、支持、维护其成员的经济与行业利益,向他们提供全套的在捷克、中国注册企业的信息以及关于行政部门、企业以及各个民间组织的信息。
协会同时会承办与组织各种展览、展会以及各种推广推荐活动,向两国的企业家们提供在捷克以及在中国经营时所需要的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一切信息的服务。
入会须知
协会的会员分为常任会员与荣誉会员两种。常任会员为捷克以及外国的商业个体或法人,同意并遵守协会章程,每年按期支付会员费。协会同时也吸纳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也可以是商业个体或法人,在递交了填写完整的入会申请表后,协会理事会将根据标准批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会。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 获得一切关于协会的信息
2. 参与到协会今后活动安排的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安排与实施之中
3. 参与协会各部门职位的选举与被选举
4. 参与协会各部门的会议
5. 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遇特殊情况享受优惠待遇
6. 以特惠的条件定阅定期与不定期的各种刊物
7. 在协会使命范畴内,在处理两国企业商贸纠纷问题上,得到协会的帮助与支持
协会会员的义务
1. 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
2. 维护协会的名誉
3. 定期、按时并如数向协会理事会支付每年的会费(每日历年缴费一次)
4. 向协会提供必要的注册信息
作为荣誉会员,其权利除了无法参与协会组织机构的选举与被选举外,其它基本与常任会员相同。
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组织机构包括:
1. 会员代表大会
2. 主席
3. 执行副主席
4. 副主席
5. 理事会
6. 监事会
协会主席、执行副主席和副主席在行使其职能时需要遵守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通过的决议,遵照财政预算管理协会收支。
协会主席
协会主席代表协会出席活动,在执行副主席的协助下对各个部门进行统筹与协调,遵照协会章程召开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执行副主席
监督和管理协会日常工作,有权以协会的名义进行活动,对关键的业务问题做出决定并且管理协会的资金。
理事会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其最高负责人是执行副主席。理事会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共有八名成员,包括协会主席、执行副主席、四位副主席和两位理事。
理事会成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